法律与道德都是人类社会特定经济关系的产物,法律属于社会制度范畴,道德属于意识形态范畴。两者都是调控社会关系和人们行为的重要机制。法律是由国家制定并强制实施的行为规范,道德是依靠人们的内心信念、传统习惯和思想教育调整行为的规范。两者既相互区别,又相互渗透、互相支持、互相转化、相辅相成。法律与道德的有机结合、协同发展,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由之路。
法律与道德关系为中国历代统治者所重视。早在西周时统治者就提出“明德慎罚”的思想。它标志着奴隶主阶级对法德之间的关系有了自觉的意识。孔子是儒家伦理道德思想的创立者,他意识到法律和道德是两种不同的治国手段,认为善德观念只能以道德教育来引导,仅靠刑罚是不行的。他说“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为政》)。秦用严法和酷刑排斥道德而短命,西汉统治者总结了秦亡的教训,提出“礼法并重”,继而董仲舒论证了“德主刑辅”的思想,认为“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也”(《春秋繁露·天辨在人》)。无论是“明德慎罚”、“礼法并重”,还是“德主刑辅”,都是为了维护封建的伦理纲常。封建的“法治”是人治下的“法治”,是泛道德主义,是把法律作为手段来配合推行封建的伦理道德。数千年来,历代统治者把伦理道德与政治相结合,礼与刑融为一体,使僵硬的法律规范借助于道德提升为人们自觉的内心信念和行为标准。
西方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探讨也源远流长。早在两千多年前,古希腊思想家柏拉图就认为,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手段,正义就是以善待友,以恶对敌。亚里士多德、苏格拉底主张守法是人的道德责任,法律的制定必须着眼于德和善。亚氏曾说,法律的实际意义应该是促成全邦人民都能进行正义和善德的永久制度。他认为,法律应当是实现正义、美德和幸福的各项原则。西方许多著名法学家都认为,人对社会道德理想的追求是通过法治体现出来的。具有代表性的是斯多哥学派的自然法,它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影响。自然法的核心就是认为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自然法构建了自然、理性、正义、平等的价值体系。17、18世纪以后,自然法思想又被资产阶级法学家作为反对封建专制的武器。自然法学派最突出特征是认为符合道德的法才有效力,与道德冲突的法则是恶法。在西方传统中,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关于“守法”的道德观,如柏拉图的“人们必须有法律并且遵守法律,否则他们的生活将像最野蛮的兽类一样”的名言;近代的“爱法律”作为“国民公德”的核心等等。这些道德观强调守法是公民的道德责任,自律就是对法治的强有力的支持。
从中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发展脉络中可以看出:东方伦理法与西方自然法都主张把外在的法律内化为人们自觉的意识,法律只有成人们的心理、情感需要才能得到普遍自觉的遵守。法律与道德是互相渗透、互相融合、相互转化的。法律总是代表着社会最基本的道德追求,如勿偷盗、勿杀人就是社会最基本的道德。
法律与道德虽然属于不同范畴,调整着不同领域的社会关系,但它们具有内在的统一性,具有共同的基础和目的。它们都以权利和义务为调整内容,存在着相互渗透、互相转化、相辅相成的关系。
社会主义的法律和道德都建立在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之上,它们一旦形成便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并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巨大的能动作用。社会主义的法德目的和方向都是一致的,它们都是为维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服务的。
社会主义的法律道德有着相同的价值导向和功能。人对生命意义的价值追求和信仰,对是非、善恶、美丑价值的选择和评价是人类社会独有的。这种价值追求和信仰存在于每个时代、每种社会形态中。同样,社会主义绝不仅仅指它的国家形式,其核心是具有社会主义信仰并具有共同的衡量善恶、美丑、是非价值标准的共同体,是为振兴中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共同奋斗的群体。这种具有共同理想、共同目标、共同价值标准和追求的民族精神,才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得以存在发展并屹立于世界民族之林的支柱。
社会主义法律与道德是相互支持,相互配合的。一方面,社会主义道德建设需要法律的保障。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有先进与后进之区分。道德是多层次的,而且是多元的,不可能用同一标准去要求所有的人,况且社会上还总有些置基本道德于不顾的极端个人主义者。为了保护人民长远的、根本的利益,必须有法律强制力,这种强制力就是对违反基本道德的威慑。法律一旦形成,对社会主义道德起着增补、强化和保障的作用。尽管没有一个国家完全靠强制力来维持,但如果没有强制力的保障,任何一个国家都很难保持长治久安。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律的实施和遵守,必须依赖于道德的支持。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法律,反映了社会主义基本的道德,体现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核心的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和价值观。如果法律违背了社会主义最基本的道德标准,不仅得不到公众的承认,而且会破坏生产力,阻碍社会的发展。
在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过程中,只有大力加强法制建设,才能最终保障社会主义道德体系的确立。当代世界各国出现了道德法律化的趋势,大部分公众道德被纳入法律框架之中,但要真正得以实施,还必须把外在的他律变为人们内心的自律。这是时代发展的要求。
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着互为条件、彼消此长、相互转化的动态互动补机制。即是说道德向法律转化,称之为道德法律化;法律向道德转化,称之为法律道德化。这种互动互补机制的建立,会使社会成本消耗减少,效益增大,从而成为调控社会关系和行为的有效杠杆。这是因为法律和道德各有优长,也各有局限。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由于利益的驱动和市场的扩大,多元经济主体之间的活动虽然需要道德的支持,但必须有强有力的法律制度进行规范,才能使有不同动机、不同目的的多元主体有秩序地合作。如“诚实守信”原本是道德原则,但随着商品经济发展,“诚实守信”已进入西方许多国家的民法典和我国的民法通则。目前无论东西方都有道德法律化加强的趋势,特别是对环境、生态的保护方面强化了道德的法律化。尤其是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对社会伦理带来一系列困惑和危机,更需要法制的强制力,因为,在强制方面法律优于道德的自律。
法律与道德互动机制的另一方面还有法律的道德化。因为法律也不是万能的,它有自身的局限性。一是法律所适用的范围与道德相比狭窄得多,而且法的稳定性往往也就是它的滞后性;二是在现实生活中,人们的行为变化万千,丰富多彩,用僵硬的、机械的规则,难以取代充满个性色彩的现实生活的“个案”。这就需要道德的补充,无论立法、执法全过程中都离不开道德的支撑。可见,法律与道德是不可分离的有机整体。因此,科学地评价法德之间的关系,并合理地开发利用这两种资源,对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无疑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